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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4**执保13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某、王某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云伟审判员  肖雄芳审判员  李京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