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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李雨生、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李雨生,黄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民初1427号原告:张玉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寒(系被告张玉玲之兄),男,汉族,生于1959年,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盛华,营山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雨生,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黄建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张玉玲与被告李雨生、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寒、杨盛华,被告李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雨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李雨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李雨生催收借款时,被告黄建东出面担保,并于2015年1月12日在李雨生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收条上书立担保人。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公正裁决。被告李雨生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本金总共是X元,开庭前已和原告协商好利息不再计算了。被告黄建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一张借条、一张收条作为证据,被告李雨生、黄建东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黄建东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玉玲与案外人张玉霞系姐妹。2014年12月,被告李雨生向原告及张玉霞(已另案起诉)借款,2014年12月22日,原告和张玉霞将借款X元交于被告李雨生委托的案外人罗真明,李雨生及罗真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表明已收到借款X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李雨生向原告书立借款X元的借条一张,向张玉霞书立借款X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李雨生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5年1月12日,原告及张玉霞要求被告李雨生返还借款,被告李雨生无力偿还借款,于是找到被告黄建东为两笔借款共计X元做担保,被告黄建东同意为借款担保,遂在2014年12月22日的收条中书立“担保人:黄建东”,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查明,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雨生向原告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李雨生支付了借款X元,被告李雨生当庭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原告与被告李雨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2015年1月12日,被告黄建东自愿为被告李雨生在原告处的借款X元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与被告黄建东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黄建东应对借款X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时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现起诉请求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玲借款本金X元。二、被告黄建东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X元向原告张玉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李雨生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李雨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简小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