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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与史国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史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桅,主任。被执行人:史国宏,男,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与史国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代理费8000元;②案件受理费491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被执行人又承诺一段时间内愿意支付律师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执4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