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与史国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史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桅,主任。被执行人:史国宏,男,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与史国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代理费8000元;②案件受理费491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被执行人又承诺一段时间内愿意支付律师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执4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