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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善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治(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治(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殷生明,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皖0506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