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云与被执行人吴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云,吴永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易云,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吴永威,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界牌。本院受理的易云申请执行吴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为5.105万元,申请执行人易云已领标的款1570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永威名下、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银行有存款1570元,已划拨,有轿车(豫QJ39**)一辆,已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