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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立发、李景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发,李景田,张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2号申请人:张立发,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李景田,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金英,女,1967年5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张立发与李景田、张金英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景田、张金英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