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立发、李景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发,李景田,张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2号申请人:张立发,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李景田,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金英,女,1967年5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张立发与李景田、张金英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景田、张金英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