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文钋与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钋,林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768号原告:李文钋,男,199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林金荣,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文钋与被告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钋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 洁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