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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文钋与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钋,林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768号原告:李文钋,男,199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林金荣,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文钋与被告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钋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 洁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