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鹏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鹏,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宋鹏。被执行人杨丹。申请执行人宋鹏与被执行人杨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6)京0114刑初9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宋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杨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510.07元,已执行0元,尚有10510.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鹏释明被执行人杨丹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宋鹏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丹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鹏发现被执行人杨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