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明道仁与被告邹先猛、明道坚、夏名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道仁,邹先猛,夏名新,明道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832号原告:明道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邹先猛,男。被告:夏名新,男。被告:明道坚,男。原告明道仁与被告邹先猛、明道坚、夏名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庸泽及其法定代理人乐广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良、熊凯,被告蔡美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先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道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修复原告房屋被损坏部分,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三被告在紧邻我位于三溪镇沿河巷2号的二层楼房西方向1.1米处建筑七层商房,导致我家房屋靠西方向一、二层住房及其他房间出现门窗、墙体开裂,墙体、附属房砖柱、围墙断裂、倾斜、分离等损害。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调被损害房屋的修复及赔偿未果而引起纠纷,为维护原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邹先猛、明道坚、夏名新辩称,我们施工的房屋原来是邹先猛姐夫郭召富自家老房子和地基,由于隔壁房屋施工对郭召富房屋造成影响,因郭召富本人没能力改造,后来邹先猛邀约了夏名新、明道坚合伙并征得郭召富的同意就拆除了旧房子重新施工建筑七层楼,本来郭召富房屋与原告之间原房屋是墙贴墙的,后来重新施工过程中考虑到原告方也未打地脚梁,是危房,就预留了1.2米的空间,因此,应该对原告构不成通风采光裂痕等影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邹先猛、明道坚、夏名新三人合伙,将案外人郭召富与原告明道仁座落于阳新县三溪镇沿河巷2号的二层楼房西向墙与墙相邻的旧房屋改建成七层商住房,其中第三层还建郭召富,其余房屋三合伙人均分。改建过程中,三被告延原告墙体西向留空间约1.2米施工基础及墙体,主体工程竣工后,原告发现其两层楼房均出现门窗、墙体开裂,墙体、附属房砖柱、围墙断裂、倾斜、分离等损害状况。同年4月10日,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该公司于同年4月29日作出仲恒鉴字[2016]SW《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西侧新建房屋的(施工)行为增大了该(原告)房屋西侧地基基础的附加应力,造成该房屋西侧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了房屋西侧区域墙体出现斜向开裂现象”,评定为“一般损坏房”,同时作出处理建议“1.对西侧墙体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外理;2.对穿性裂缝的墙体进行注浆后挂钢筋重新抹灰处理;3.对开裂的墙体采用铲除裂缝两边200毫米宽抹灰层舟挂钢筋网重新抹灰处理”。由此,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调被损害房屋的修复及赔偿,未果,故而成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黄石华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的三条处理建议所需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为53,006.77元,原告代为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该鉴定报告亦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及三被告的陈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华浩建造(2017)黄第05号《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因旧房改建工程施工措施不当,致相邻的原告房屋受损,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以原告房屋未打地脚梁,施工过程中预留了1.2米的空间,应该对原告构不成裂痕等影响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先猛、明道坚、夏名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明道仁房屋维修费53,006.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合计3,5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