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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杜云鹏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虹光,杜云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55号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国际花苑步行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虹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被告:杜云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虹光、杜云鹏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赵虹光、杜云鹏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虹光、杜云鹏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退还给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