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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桂峰与池黎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峰,池黎明,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478号原告常桂峰,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池黎明,男,43岁,汉族,住浚县。被告杨敏,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常桂峰与被告池黎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并向原告常桂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交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常桂峰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桂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殿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