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霞、白贵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霞,白贵明,张显精,张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霞,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东,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贵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系波,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显精,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丹,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再审申请人胡霞因与被申请人白贵明、张显精、张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范 玉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治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