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智刚与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刚,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尧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542号原告:刘智刚,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幢***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美。被告:张尧华,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原告刘智刚与被告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尧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尧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刘智刚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竹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