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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巫中民、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中民,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吴秀菊,罗淑卿,罗小卿,巫小龙,陈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中民,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菊,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淑卿,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卿,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小龙,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小区3幢2层,2A号房(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895643699。法定代表人:巫中民,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3号楼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9137682X8。法定代表人:巫中民,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2号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81627787T。法定代表人:巫中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芸霞,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钰,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巫中民、吴秀菊、罗淑卿、罗小卿、巫小龙、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巫中民、吴秀菊、罗淑卿、罗小卿、巫小龙、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巫中民、吴秀菊、罗淑卿、罗小卿、巫小龙、福建省冠豸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红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红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钟丽平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