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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386号袁飞等六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飞,文勇,樊佰开,文星,XX,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飞,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2月12日被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处理。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文勇,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樊佰开,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宝林冲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文星,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XX,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王黄陂区河顺大街***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辉,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新开镇方元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XX、方辉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