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梅芬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梅芬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梅芬,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餐饮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捕前住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5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月5日被拘留,2017年6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冬日,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梅芬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谢梅芬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梅芬及其辩护人黄冬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谢梅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量刑偏重,家中小孩无人看管,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辩称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谢梅芬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其丈夫是在逃人员,家中小孩无人看管,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开始至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谢梅芬在位于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广场其经营的才记排挡内,通过当面投注、微信投注、手机短信投注等方式接受刘某等57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接受投注总额达人民币173125元,谢梅芬从中牟利人民币8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梅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崇、林某华、林某、刘某等12人的陈述,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证据保全及移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梅芬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谢梅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梅芬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梅芬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数额认定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陈述,微信投注清单,交易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梅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危害社会秩序影响工作、生产和生活,还往往诱发其他犯罪,对社会危害很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大。故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辩称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谢梅芬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思,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梅芬归案后在公安侦察、检察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梅芬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梅芬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梅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交赃款人民币2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麻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