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小钢,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顾月民,王荣岭,夏津县盛邦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官小钢,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赵各庄镇安祖辛庄管区柏家务村宪忠胡同70号。被执行人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西路首。被执行人顾月民。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花园镇大顾村。被执行人王荣岭,男,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南城镇姚寨村167号。被执行人夏津县盛邦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苏留庄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