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昌永与缪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永,缪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484号原告:丁昌永,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文君,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丁昌永与被告缪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丁昌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丁昌永预付,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丁昌永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思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