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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63-1号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法定代表人:赵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政(特别授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友(一般授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11楼4号。法定代表人:文锋。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华力公司)诉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能送变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麦格华力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能送变电价值1,822,391.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物。担保人赵力以其自有的大众途锐汽车(车牌号:川F5Y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格华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22,391.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担保人赵力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国兴审 判 员  杨云开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婧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