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谌瑛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瑛,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248号原告:谌瑛,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沅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术,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系刘艺的妹妹。原告谌瑛与被告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谌瑛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谌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瑛撤诉。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计10410元,由谌瑛负担。审判员 龙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揭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