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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谌瑛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瑛,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248号原告:谌瑛,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沅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术,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系刘艺的妹妹。原告谌瑛与被告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谌瑛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谌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瑛撤诉。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计10410元,由谌瑛负担。审判员  龙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揭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