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付恩和、付宝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恩和,付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16号申请执行人付恩和。被执行人付宝兴。申请执行人付恩和与被执行人付宝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执行款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91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