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侯晓光与刘丁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光,刘丁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351号原告:侯晓光,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占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丁铭,男,汉族,1994年4月1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晓光与被告刘丁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