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丽、康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康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9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康纯新,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申请执行人黄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6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黄丽申请,我院于2016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认可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法院依法提起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缴纳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在支取案款后放弃本案的其他一切诉讼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