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某1与单道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单道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36号原告:章某1,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法定代理人:章某2,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单道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1与被告单道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章某1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