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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某1与单道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单道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36号原告:章某1,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法定代理人:章某2,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单道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1与被告单道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章某1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