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洪彬、赵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彬,赵朝峰,赵朝杰,韩艳会,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异18号案外异议人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回河镇机械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97459654Q。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赵朝峰,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赵朝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韩艳会,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彬与被执行人赵朝峰、韩艳会、赵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院查封的赵朝峰家中的6060型数控雕铣机一台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于2015年7月7日销售给赵朝峰6060型数控雕铣机一台,按合同约定,在赵朝峰未完全付清货款之前,该设备所有权仍属于我公司所有,设备送到并安装先行使用后,赵朝峰只付给部分货款,仍有近一半货款至今未付清,因此,我公司申请对该设备具有所有权,而该设备在原告王洪彬与被告赵朝峰等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534民初1025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被王洪彬申请贵院查封,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文书号:(2017)冀0534执39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6条之规定,案外人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案外人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民事裁定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还款明细表;5、工业产品买卖合同;6、货物收条。申请执行人王洪彬未交书面答辩,未提供证据,拒收案外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书,并称该案我已撤回执行申请,该异议与我无关,我不接收任何手续,我不签字。本院审查查明:王洪彬申请执行赵朝峰、韩艳会、赵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查封了该设备。执行文书号:(2017)冀0534执396号,该案于2017年7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王洪彬撤回执行申请,该执行案件已结案并解除查封。案外人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立案,请求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本院认为,(2017)冀0534执396号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王洪彬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结案,并已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因此已结案并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