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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肖运六生、肖东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六生,肖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肖运六生,男,1979年6月6日,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肖东亮,女,1978年7月13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肖运六生与肖东亮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