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H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H某(中文名施奈德),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德国国籍,。王某与H某(施奈德)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H某(施奈德)离婚;二、婚生女VICTORAVIVIANSCHNEIDER(王某1)由原告王某抚养,自二○一六年二月起,被告施奈德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给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施奈德自二○一六年三月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可将王某1接走进行探望,具体方式为早八点将王某1从王某处接走,并于当日晚十八点前将王某1送回,原告王某应予配合;三、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家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王某自行偿还;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施奈德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四、波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施奈德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五、被告施奈德给付原告王某已支付的王某1国际学校费用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六、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王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H某(施奈德)下落不明,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H某(中文名霍斯特·斯特凡·施奈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施奈德)��落不明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