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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迪与霍龙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霍龙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21号原告:王迪,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霍龙洋,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原告王迪诉被告霍龙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迪诉称:2015年8月29日,原告家中被盗现金40万元,窃贼以霍龙洋的身份购买标致3008汽车一辆,并上户在霍龙洋名下,2015年10月案件被公安破获后,该车被扣押移交法院,在此期间被告霍龙洋找到办案民警郭战伟说想购买此车,并且霍龙洋也和原告见面说了买车的事,原告同意等法院判决后以同等价格给他。2016年3月23日法院以该车162000元做价给原告,原告以同等价格卖给霍龙洋,霍龙洋来开车的时候说没有带钱,说先给原告打一张162000元的借款条先把车开走,10天内把钱打给原告,被告霍龙洋把车开走后一直没有给原告车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霍龙洋,被告至今未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迪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5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