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1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匡某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1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匡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爱联嶂背工业区园湖路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7】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1日工资款人民币(下同)6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