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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佳与肖磊、江雨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肖磊,江雨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436号原告:李佳,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江雨珊,女,1986年5月4日出生,系被告肖磊之妻。原告李佳与被告肖磊、江雨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原告李佳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继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