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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994号原告: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融通捷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熔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