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河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河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69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云,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河忠,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河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如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