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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文富与陈建阳、徐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富,陈建阳,徐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950号原告陈文富,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宣、陈美霞,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阳,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徐碧华,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文富与被告陈建阳、徐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文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富以被告有诈骗嫌疑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艳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黄书卿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