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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季冬平与王玉才、王胜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才,季冬平,王胜刚,冯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玉才,女,74岁,汉族,住盱眙县。申请人季冬平,男,44岁,汉族,打工,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胜刚,男,4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冯必梅,女,42岁,汉族,住盱眙县。季东平与王胜刚、冯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2)盱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冬平借款15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王胜刚在执行过程中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变更冯必梅、王玉才、王萱、王亿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向季冬平履行还款10万元的责任。异议人王玉才对法院追加冯必梅、王玉才、王萱、王亿阳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玉才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玉才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