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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县国土资源局、田淑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国土资源局,田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7行审51号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田淑彩,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6】8-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非法所得183789.47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6】8-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