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倪晓英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晓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晓英(绰号:倪大姐),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法庄,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晓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乐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晓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倪晓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倪晓英不服,以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其间,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5月23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2017年5月24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5)乐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