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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作堂与廖东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作堂,廖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86号申请人:陈作堂,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廖东安,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陈作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东安所有的位于本市恒大绿洲小区15号楼3单元910室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陈作堂以个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本市滨河小区楼房(地号:2-47-39-1;面积:272.46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东安所有的位于本市恒大绿洲小区15号楼3单元910室楼房的房籍(合同编号:2012-0006087);二、查封申请人陈作堂所有的位于本市滨河小区楼房(地号:2-47-39-1;面积:272.46平方米)的房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