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其顺诉徐海有、郭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其顺,徐海有,郭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31号被执行人崔其顺,男,汉族,1958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海有,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晓辉,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崔其顺诉徐海有、郭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海有、郭晓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其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海有、郭晓辉名下银行存款937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