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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林,被告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红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05室,组织机构代码:17055076-9。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光,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赵红光、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42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吴亚玲审判员  潘嘉芳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陈玉荣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