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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亚南、曹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李亚南,曹承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16号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南,女,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曹承森,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南、被告曹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