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柳新梅与包美玲、吉仁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新梅,包美玲,吉仁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31号原告:柳新梅,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清洁工,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美玲,女,4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吉仁太,男,52岁,蒙古族,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柳新梅与被告包美玲、吉仁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柳新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新梅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柳新梅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