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海,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海,男,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柱,村长。申请执行人刘玉海与被执行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4)船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原名称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张久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海借款10,000.00元;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张久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刘玉海借款利息7,2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海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