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辉申请执行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玲,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王辉申请强制执行赵玲、刘辉、张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经王辉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赵玲名下所有的豫E002**小型轿车一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查封自动转为执行阶段的查封,现被执行人赵玲已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玲名下所有的豫E002**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