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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艳春、聂士卫、魏兴月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艳春,聂士卫,魏兴月(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邓艳春(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聂士卫(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支元斌,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魏兴月(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原告单位职员。再审申请人邓艳春、聂士卫、魏兴月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桦民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艳春、聂士卫、魏兴月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邓艳春、聂士卫、魏兴月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卢 震审判员 郭丽波审判员 刘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