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艾和玉与毕世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和玉,毕世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48号原告:艾和玉,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毕世勤,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艾和玉诉被告毕世勤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艾和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和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