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英、龚海亮与被执行人陈志中、李新彦、李新伟、马旭、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英,龚海亮,陈志中,李新彦,李新伟,马旭,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二路天中第一城****楼*户,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4********。申请执行人龚海亮,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5********。被执行人陈志中,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蔡县蔡都镇南关街448号,公民身份号码4117221966********。被执行人李新彦,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7221967********。被执行人李新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住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三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2********。被执行人马旭,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被执行人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永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上项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志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春英、龚海亮与被执行人陈志中、李新彦、李新伟、马旭、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276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中、李新彦、李新伟、马旭、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中、李新彦、李新伟、马旭、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