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连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751号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高,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连福,男,1950年8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叶萍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