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玉华、宋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玉华,宋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特28号申请人:田玉华,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田,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田玉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田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道办事处建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我社区居民,宋田父母早年离异,归母亲抚养。现母亲去世,父亲不知去向,宋田本人智残贰级,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亲姨田玉华照料生活,特此证明”。2013年3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田玉华来我所报称宋田现住助老家庭老年公寓,走失”。2014年8月1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出具《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为“田玉华来我所报称其外甥宋田于2012年6月8日在助老家庭老年公寓走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尚有父亲宋志魁,宋志魁作为优先次序的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为姨甥关系,其属于次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玉华的申请。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秋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