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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刘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刘健,廖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解放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15734207-6。法定代表人张谦,行长。被执行人刘健,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廖卫华,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刘健、廖卫华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24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健的工资收入在另案中已扣留。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线索,经向松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登记刘健、廖卫华名下的房地产亦已另案查封。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可供执行和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4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维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