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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金龙与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龙,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98号原告:苏金龙,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吴,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镇海路37-39号民盛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许荣辉。原告苏金龙与被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燕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燕航人民陪审员  谢焕发人民陪审员  XX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